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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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

2024-09-15 21:01:47 厨具喷涂加工
  • 产品概述

  原项目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补疑4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13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9月25日9: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8号开标室。

  3.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本项目最新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已随本补疑一同发布,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并查看。

  原项目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补疑3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8月27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9月13日10: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0号开标室。

  3.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原项目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补疑2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8月15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8月27日10:0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6号开标室。

  3.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1.《工程量清单》中需要出示的材料有:a.《工程量清单》序号25医用氧气二级稳压箱:提供产品内部结构图和产品外观图片;b、图纸图号YQ-03《设计说明(二)》提到医用气体报警系统(监测报警系统)作为II类医疗器械,产品均须具备相关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述资料需在投标时提供吗,招标文件中未明确?

  2.招标文件正文第56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审:2.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病人的使用安全,管道内表面应无毒性残留,医用不锈钢无缝钢管、无缝铜管的镉、铅、汞、六价铬指标应符合RoHS指令2011/65/EU及其修正指令(EU)2015/863 的限值要求(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依据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P24页5.2 管材与附件,并没有强调要求医用不锈钢无缝钢管、无缝铜管的镉、铅、汞、六价铬指标应符合RoHS指令2011/65/EU及其修正指令(EU)2015/863的限值要求;且不锈钢无缝钢管、无缝铜管生产厂商也不会做相应检测。此条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非必要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为了本项目招投标公平、顺利地开展,建议删除此条。

  3.招标文件正文第57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审:4.吸引电控柜符合 YY9706.102-2021 电磁兼容标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评审依据: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原厂技术说明(数据表)或制造商官网产品截图)。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真空负压机在获取医疗器械注册证时,已针对整套系统(包括配件吸引电控柜)做了电磁兼容检测,而不是将吸引电控柜单独罗列出来做电磁兼容检测。此条为非必要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为了本项目招投标公平、顺利地开展,建议删除此条款。

  4.招标文件正文第57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审,第5条、第6条:“5.医疗设施带采用铝合金材质,铝合金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物质等)重金属成分达到检测合格标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6.医用设备带表面喷涂具备防锈、防腐的盐雾检测报告。(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依据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P30页6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未强调要求医用设备带具有上述条款,上述要求为非必要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为了本项目招投标公平、顺利地开展,建议删除上述两项条款。

  5.招标文件正文第57、58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审,第9条、第10条:“9.可提供呼叫对讲、床位一览、语音提醒、信息发布健康宣教、营养点餐、信息采集、扫码缴费、护士位、可视门禁、输液监控、体征数据采集自动上传信息处理等功能。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评审依据: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原厂技术说明(数据表)或制造商官网产品截图)”、“10.病区各终端设备支持互联,包括但不限于:与电子体温计、电子血压计、电子血糖仪、PDA、电子体重秤、输液报警设备、婴儿防盗等设备的无缝连接,使病区实现智能化管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评审依据: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原厂技术说明(数据表)或制造商官网产品截图)”质疑: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针对病房呼叫系统做相应强制性检验测试要求。此条为非必要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为了本项目招投标公平、顺利地开展,建议删除上述两项条款。

  6.《工程量清单》序号54医疗设施带,每条设备带配置漏电保护器一个:但在图纸图号YQ-05普通病床床头设备带布置示意图、图号YQ-06抢救室病床床头设备带布置示意图中,未显示有漏电保护器:

  7.《工程量清单》序号72医用真空负压机,要求单台排气量:≥320m3/h,功率:≤8kW。质疑:据市面上常用品牌,线/h几种,几乎看不到单台排气量≥320m3/h且功率:≤8kW的真空负压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有指定设备生产厂商嫌疑?

  答:工程量清单“单台排气量:≥320m3/h”现修改为:“单台排气量:≥300m3/h”,其余不予调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8.图号YQ-21吸引中心站系统流程图、图号YQ-22压缩空气站系统流程图,医用真空负压机、无油空气压缩机组均为一体机。而一体机的缺点:体积大搬运不方便、机组散热效果差、设备运行振动大不稳定、机组后期维护成本高、机组后期更换配件非常麻烦等。质疑:医用真空负压机、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一体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情况下,能否采用目前医院常用现场组合式机组?

  9.《工程量清单》序号130~137项,剔堵槽沟、砌筑方沟、实心砖墙、钢质防火门、吊顶拆复、挖沟槽土方、回填方、脚手架搭拆,均与医气专业或者医气施工厂家不搭边。质疑:医气厂家接到这些项目,也是提要求,请土建、装修、园林单位配合,增加甲方的成本。这部分内容强加进医气厂家部分,是否合理?

  10.《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补疑项目编号:2024BFAAZ01592》第二部分变更部分:1.本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3.1.1 投标人资格要求”现增加:⑤具备所投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或医用空气压缩系统)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建议此处改为:⑤具备所投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或医用空气压缩系统或医用空气压缩机)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扫描件。

  11.招标文件第一章 3.投标人资格要求: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设计许可证》(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GC2 级及以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设计:工业管道GC2 级及以上);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门槛作为资格条件,我公司认为资格要求设置存在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原项目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补疑1

  1.本次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具有“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压缩空气系统(或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或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予以修正。

  2.招标文件第101页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2条:“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核检查要求,且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如评分项中有要求的,则需按评分项中要求进行提供,否则不得分),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以及招标人验收标准的依据”。与招标文件第34页第1.12.2、1.12.3要求及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要求相矛盾。请问:1.是否以招标文件第101页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2条要求为准?2.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中的“二、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四、技术上的支持资料”,投标时是否无须提供?

  答:1)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核检查要求,且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如评分项中有要求的,则需按评分项中要求进行提供,否则不得分),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以及招标人验收标准的依据。2)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中的“二、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和“四、技术上的支持资料”投标人依据自己情况自行决定是不是提供,不作强制要求。

  1.本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3.1.1 投标人资格要求”现增加:⑤具备所投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或医用空气压缩系统)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附录1资格审核检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现增加:7.具备所投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或医用空气压缩系统)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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